(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外)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
(二) 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物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叁)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公司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公司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公司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软件公司的软件产物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物和信息系统集成产物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物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物和信息系统集成产物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物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物登记证书》;
(七)具有保证设计产物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八)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贰顿础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